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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阳镇财政所档案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7-07-12 19:16:21

档案材料归档制度

 

    1、凡本局工作、管理和基本建设活动中所形成的办理完毕的,具有保管价值的文件、材料、图纸、报表、记录、簿册均需整理归档;

    2、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图纸等均由各部门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集、积累、整理归档,组成保管单位,并定期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3、凡移交的档案材料、图纸、报表等必须齐全完整,图纸规范、清晰、线条清楚,分类科学,以便保管和利用;

    4、移交档案时,必须严格履行移交手续,移交清册一式二份,一份由综合档案室归档存查,一份由本部门存查;

    5、根据国家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对本局的文书、人事、会计、专业档案由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6、凡本局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工程竣工后,必须将有关设计任务书,工作计划报告、批复、勘测材料及决算、质检、验收文件等,按照档案要求由工作管理部门系统管理归档。

    7、各类档案材料和技术资料,都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由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任何个人都不得据为私有。

 

 

 

档案保管制度

 

    1、综合档案室是单位保管各类档案的基地,是要害部门,库房必须牢固,并配有适当档案柜,确保档案绝对安全;

    2、非综合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进人库房,库房要保持相对温湿度,并有防火、防盗、防光、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八防措施;

    3、对保管的档案,要按分类方案,分柜存放,做到排列系统,眉目清洁,存放美观,查找方便;

4、做好重点档案的复制工作,分别保管,以便工作非正常情况下确保重点档案的安全转移;

5、定期检查档案的存放情况,发现情况要及时补救,以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6、按照党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移交、鉴定、销毁工作。

    7、档案工作人员调动时,侍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

开。

 

 

档案库房安全制度

 

    一、管理人员要提高警惕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确保档

案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二、档案库房门窗必须坚固。非工作时间关门落锁,钥

匙要求专人保管;

    三、库房内严禁吸烟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要定期检查消防设备情况,经常保持消防设备的完好无损;

    四、档案库房属机要重地,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严禁堆放杂物。

    五、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档案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

题及时向领导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切实做到防盗、防

尘、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光、防鼠、防虫蛀。

 

 

档案保密制度

 

一、档案库房是机要重地,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二、档案工件者应当树立正确的保密视念,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秘密,做到不失密、不泄密,切实做好保密工件。

    ;开放历史档案,既要采取积极态度,把工作做细,又要防止失密、泄密。

    四、查阅密级档案,要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并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的不记,不该讲的不讲。

    五、档案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将档案材料调出,不得私自向他人捉供带密级的档案。

    六、严格控制翻印带密级的档案材料。所存中央文件一律不得自行翻印,省委、市委、县委文件经请示同意翻印的,应明确印发范围,标明密级和翻印单位、日期并编号登记,严格手续,用后及时清退销毁。

    七、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档案统计制度

 

一、根据《档案法》和《实施办法》,为总结工作经验,认识和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规律,提高档案工作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统计工作。档案统计工作要实事求是,数字要准确,要如实反映情况;

    三、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实存等项工作,要及时准确地进行统计,以便掌握所存档案数量、门类和结构;

    四、认真做好档案利用清况的统计,对借阅人次、调卷数量、利用效果要进行详细地登记;

    五、完成各类档案的报表任务,按时向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档案统计年报;

    六、对违反统计工作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档案借阅利用制度

 

    1、凡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者,必须持部门介绍信,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2、在接待工作中必须坚持登记手续和清点手续,一般在调阅室阅览,需要抄录、复制、借出时必须经过本室的同 意;

   3、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归还,一般不得超过3-5天,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归还要办理续借手续;

    4,借阅人员要爱护档案材料(图纸、技术资料),妥善保管,不准拆卷、折叠、涂改、圈划、点墨等;

    5、档案工作人员对归档的档案必须认真清点、核对、注销,对档案造成损坏、丢失者,根据情节轻重按《档案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追究;

    6、借阅者不得查阅与单位无关或涉及本人的档案材料。

    7、外单位借阅本室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并注明身份,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

    8、借阅者未经本室工作人员允许,不准擅自进人库房。

 

 

 

档案移交验收制度

 

    1、文书档案、科技档案的移交:

   一般由业务部门在第二年第二季度前向档案室移交案卷或文件材料,交接双方根据移交单清点核对,以明确责任;

    2、会计档案的移交: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年度终了,暂由财务部门保存一年,期满后由财务部门编造《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交综合档案室保管,双方根据移交清册检查核对无误后履行

签字手续。

    3、档案验收,要坚持案卷质量,卷内材料必须完整、准确,否则档案部门不进行验收。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就是根据各类档案的历史利用价值和现实价值科学地划定不同保管期限,把超过保管期限、不需继续保存的材料,经过鉴定和批准剔除销毁;

    2、组织鉴定领导小组,由综合档案室负责牵头,会同办公室的领导和有关各单位兼职档案员3-4人组成,负责对所鉴定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和鉴销;

    3、各类档案填好鉴定表后,由鉴定领导小组成员按鉴定登记表,逐一进行审核,确认档案材料已无利用价值后签署意见,并写出鉴定小结和销毁报告,请示主管领导批准销

毁;

    4、对销毁的文件材料和图纸,必须编造销毁清册并派专人负责销毁,同时派1-2名鉴销人员,确认完全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分别鉴名;

    5、鉴定表、销毁清单、销毁报告等应归档保管备查;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立卷: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材料,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安求,负责管理立卷并装订成册入盒。

    2、归档:整理立卷后的会计档案,在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保管期限,分类登记案卷目录,编造移交清册,全部移交本单位档案室保管,档案人员必须按期接收,不得推诿拒绝。如条件不具备者,可暂由财务部门妥善保管,但财会人员不得擅自封包保存。

    3、保管:各单位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4、借阅: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不准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履行借阅手续,用后及时归还。

5、销毁: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按规定应保留的会计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存。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办理销毁手续,经批准后,由有关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制度

 

一、每年形成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档案材料等,应由财会部门按归档要求负责管理、立卷、装订;

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了后,暂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一年后,由财会部门分类登记案卷目录,编造清册移交档案部门。

   三、财会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按期将应归档的档案全部移    交挡案部门,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四、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会计档案材料要    分类清楚、排列有序、查找方便、案卷有盒,美观整齐。

  

 

会计档案借阅制度

 

    1、本单位借阅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在调阅室内查阅,不得随意将会计档案带走。

    2、外单位借阅时,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但不得拆散档案原卷册,并限期归还。

    3、借阅人员应爱护会计档案,严禁涂改或损坏,违者将追究责任,

    4、借阅者若对档案内容摘抄、复制、复印时,必须当面核对无误后,由档案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有效。

 

  

会计档案保管、销毁制度

 

    会计档案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管理的重要数据资料,要保证档案的完整;

    一、各单位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妥善保管,  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二、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准随意堆放,严防散失 和泄密。严格做到: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鼠、防虫、防光、防高温;

    三、撤消、合并单位的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移交给指定单位保管,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四、应保持会计档案的原卷册封装保管,个别需拆封重新整理的,应会同财会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

    五、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

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会部门共同鉴定,按规定保留的会

计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存。对销毁部分编造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办理销毁手续,经批准后,由有关档案

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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