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所会计人员的综合工作能力,不断提升财政办事效能和乡镇财政形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人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是指在财政所内部内,对财务人员进行有计划地调换工作岗位。
第三条 实行轮岗制度,要统筹兼顾工作的安排和人员的使用,既达到轮岗的目的和要求,又保证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性。轮岗的财务人员必须具备所轮换岗位德才要求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轮岗的年限。财务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满3年,一般应进行轮岗。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岗位上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不受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的限制。
第五条 未列入定期轮岗范围和未达到规定轮岗年限的财务人员, 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务人员自身条件,也可进行正常的交流和调整。
第六条 轮岗的组织实施。轮岗工作一般在每年12月实施。
第七条 各轮岗业务人员都对自己分管的业务工作进行认真的帐务处理,并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相关手续的交接。
第八条 财务人员轮岗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对不服从轮岗决定的财务人员,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九条 财政人员要不断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 本制度由财政所长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泉阳镇财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