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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阳镇财政所廉政制度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7-08-01 11:02:03

为认真贫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增强全体财政所干部財政所从政意识,树立“团结务实、精干高效、文明廉洁的行业形象,全面推进科学理财、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和廉洁理财,特制本本制度。

第一条认真学习和费彻国家財经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坚决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全体财政所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洁从政“十不准”:

 

  (一)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为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吴乐活动安排;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尊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贺用;

 

  (六)不准用公款參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倶乐部会员资格;

 

  (七)不准挪用或者拆借项目专项资金或者其它财政资金。

 

  (八)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标准报销招待费、差费费等相关费用;

 

  (九):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十)不准从事不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财政所长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要求,带头执行各项廉政规,并认真抓好全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坚持以法公开、真实、注重实效和方便群众,利于监督的原则,不断旅化乡镇财政政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方便管理和服务对象知情办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财政所工作人员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依照《财政所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涉嫌违纪的,提交纪委处;涉嫌违法犯罪的,浓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泉阳镇财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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