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安全常识
1.购买食物时,注意食品包装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是否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营养成分是否标明,有无企业食品生产许可标识,不能购买三无产品。
2.打开食品包装,检査食品是否具有它应有的感官性状。不能食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若蛋白质类食品发黏,油炸类食品有异味,碳水化合物有发酵的气味或饮料有异常沉淀物等等均不能食用。
3.不到无证摊贩处购买盒饭或食物,减少食物中毒的隐患。
4.注意个人卫生,自己的餐具洗净消毒,不用不洁容器盛装食品,不乱扔垃圾防止蚊蝇滋生。
二、食品掺假、掺杂和伪造
1.“掺假”是指食品中添加了廉价或没有营养价值的物品,或从食品中抽去了有营养的物质或替换进次等物质,从而降低了质量,如蜂蜜中加入转化糖,巧克力饼干中加入了色素,全脂奶粉中抽掉脂肪等。
2.“掺杂”即在食品中加入一些杂物,如腐竹中加入硅酸钠或硼砂;辣椒粉中加入了红砖木等。
3.“伪造”是指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与内容物不符。
发现掺假、掺杂、伪造的食品,可立即报告工商行政部门处理。对影响营养卫生的,则应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下列类别: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
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