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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阳镇包村干部监管乡镇财政资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7-07-24 18:09:5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创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机制,强化镇财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镇包村(社区,下同)干部就近就地监管乡镇财政资金的作用,按照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包村干部在镇政府的领导下,重点监管乡镇乡镇财政项目类资金、补贴类资金和村级集体“三资”(资产、资金、资源),突出抓好信息通达、公开公示、抽查巡查三个环节监管,确保乡镇财政资金安全。

第三条 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有关资金监管信息传递给包村干部,以便于包村干部掌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便于开展监管工作。

第四条  包村干部负责乡镇财政资金日常监管,督促村委会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台账等。包村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监管工作交接手续,并对交接前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项目类资金监管

第五条  包村干部应全程参与所驻点村项目建设的规划、招投标、公示、实施、验收、决算等环节,并在相关监管资料上签字。

第六条  包村干部对村级申报的项目要实地查看,在全面审核基础上向镇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不得随意申报和重复申报项目。

第七条  包村干部应主动了解已批复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积极参加项目招投标和村级自建项目的相关会议,了解招投标信息,并在相关资料上签字。

第八条  项目实施前,包村干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或村委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对项目名称、实施范围、资金来源、受益情况、项目责任人、施工单位等情况进行公示,鼓励和引导群众监督项目建设。

第九条  包村干部应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及时开展项目建设,定期不定期检查项目建设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镇政府和项目主管单位反映,督促施工单位限期纠正,包村干部对每个项目的检查不少于3次,并在相关资料上签字。

第十条  项目施工中涉及工程量的增减,包村干部应参与现场查看,并在项目工程量增减清单上签字。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包村干部应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及时申请并参与项目验收、决算审计工作,并在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决算书、报账资料上签字。

第十二条  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包村干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或村委会落实管护责任,加强项目后期管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补助类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对补助类资金,包村干部应重点监管惠民政策宣传、补助对象评议程序、补助对象确定、张榜公示、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十四条  包村干部应督促村委会利用村务公开栏、村民会议、惠民政策宣传明白纸和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各项惠民政策,确保惠民政策宣传到位。

第十五条  包村干部应严把监督补助对象评议关,亲自参与补助对象评议大会,并在会议记录、上报的补贴对象花名册上签字。

第十六条  包村干部应督促村委会及时将补助对象评议结果按规定时间、地点、程序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贴对象真实、准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组织调查,及时反馈,协助解决。

第十七条  包村干部应督促村委会确定专人定期对补助对象基础信息进行更新,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补助对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村级集体“三资”监管

第十八条  包村干部应督促村委会严格执行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将收入及时缴入“三资”账户,支出要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十九条  包村干部应督促村委会加强对村集体资产、资源收益和处置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资源管理台账。督促村委会每年进行一次资产、资源清查,确保资产、资源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包村干部应督促村委会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协助防范债务风险,不得随意举债,并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债务。

第二十一条  包村干部负责督促村委会每月(季)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收支单据进行审核,实行集体理财、民主理财,做到公开透明。

第二十二条  包村干部负责督促村委会按月(季)将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公开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确保村民对村集体“三资”管理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镇包村干部监管乡镇财政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督查,定期不定期对乡镇包村干部监管乡镇财政资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四条  镇直部门对在镇、村直接实施的项目,应主动将项目资金相关信息通报给镇包村干部监管乡镇财政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信息传递给包村干部。镇直部门要严格审核涉农项目申报资料和资金报账资料包村干部签字情况,未履行签字程序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包村干部必须按要求在相关报账资料上签字,镇财政所要严格审核报账资料相关人员签字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报账。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为包村干部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工作环境,支持包村干部监管乡镇财政资金。村委会应积极主动配合包村干部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包村干部监管乡镇财政资金工作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将包村干部监管乡镇财政资金工作开展情况、监管效果与包村干部的考勤考绩、评先评优,以及与所包村的资金、项目安排相挂钩。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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